政策法规
人事政策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人事政策 >> 正文

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人员交流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医大人字〔2019〕20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人员交流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7月22日

 

徐州医科大学人员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0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在原文件《徐州医学院人员交流中心管理方法》(试行)基础上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内人员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实施聘任制度后校内待聘人员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校内各单位待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组织管理,为人员流动提供信息、咨询、交流、委托、培训等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徐州医科大学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待聘人员的确定

第三条  纳入待聘人员的范围

(一)因机构或岗位调整、合并、撤销等原因未获聘岗位的人员;

(二)因考核等原因,未获聘岗位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未被聘用或待学校安置的人员。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待聘人员的范围。

(一)离岗退养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六)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七) 在批准期内的出国人员;

(八)上级部门借调人员;

(九)其他政策上规定不属于待聘的人员。

第五条  待聘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人员交流中心按照本办法的条件确定待聘人员,并通知待聘人员二级单位。

(二)二级单位通知待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待聘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与学校、二级单位签订《徐州医科大学待聘人员协议》。

第三章  待聘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待聘人员到中心报到后,必须服从中心的管理,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学习和活动。

第七条  对于进入中心的人员,本人应积极配合中心收集用人信息或提供、开发用人渠道,主动为自己寻找工作岗位,待聘人员与新的单位或部门达成意向后,应立即与中心联系,办理调动或转岗手续。

第八条  待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和二级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二级单位的管理,在待聘期间,应按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和工作,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按照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第九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可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应聘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岗位,获聘后由学校与其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并根据新聘岗位进行管理。

第十条  凡有待聘人员的二级单位,在招聘各类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待聘人员。

第十一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需补充人员,应事先向中心申报,优先选择校内待聘人员。

第十二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内在校外落实接收单位,应在落实接收单位一个月内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人事处负责协助将其人事关系调出学校。

第十三条  待聘人员在校外落实接收单位但不办理调动手续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故意隐瞒的,学校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各项待遇,并且保留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四条  待聘人员经中心两次推荐本人拒不服从或两次推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 徐州医科大学待聘人员协议时间不超过两年,期满后仍未有校内、校外单位录(聘)用,至合同期满日止,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六条 人员交流中心主要职责

(一)核定、调整待聘期间的待遇;

(二)定期向待聘人员提供培训信息和岗位招聘信息,或视实际情况组织待聘人员参加培训;

(三)做好待聘人员的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做好待聘人员待聘期间的党团组织关系;

(二)了解其应聘和择业等情况并及时向人员交流中心反馈。

第四章  待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八条  待聘人员未联系好工作之前自进入中心的下月起工作津贴停发。在校内安排工作,包括临时性工作之后,享受校内同岗位同等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未经安排或不服从安排待聘人员,均按校内待业人员处理,累计待业时间超过3个月,一年后只发放徐州市最低生活费。

第二十条  在中心待聘期间,若遇国家政策性工资改革,则参照文件精神执行,调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

第二十一条  按地方政府规定,学校仍为待聘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单位支付部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医学院人员交流中心管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