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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医大办〔20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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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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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系)、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17年第3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7年1229

 

徐州医科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退休条件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人事档案认定的出生日期计算教职工年龄,退休年龄计算截止至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女干部年满60周岁(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或正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指定医院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条  退休程序

1. 每年6月、12月,人事处提前将一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情况通知到所在二级单位(部门)二级单位(部门)通知本人,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安排,对年度内退休职工工作安排应截至其退休止

2.凡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到年到月)的教职工,由学校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月办理其退休手续

3.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在教职工退休前举办退休荣休仪式,协助退休教职工办理相关手续,体现热情和关怀,鼓励他们继续为学校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退休待遇

1.在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在学校领取有关改革性津补贴。

第五条 教职工退休后,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