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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学院教授延期退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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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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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教授延期退休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延期退休条件

    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期退休:

    1.在正常培养期限内尚未完成博士生培养任务的本校博士研究生导师;

    2.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的主持人,项目还未到计划结题期限的;

    3.学术造诣精深,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学术权威地位,并在国内外有相当影响的知名学者,获得过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且排名第一者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且排名前三者;

    4.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教学声誉突出并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者,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且排名第一者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且排名前三者。

    二、审批程序

    延期退休手续每年5月、11月各研究一次,每次批准延期不超过12个月。

    1.个人申请。按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将延长退休申请递交二级单位(部门)。

    2.由各二级单位(部门)按文件规定提出拟延期退休人员的详细理由及延退期内的岗位职责,交人事处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3.学校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应手续。

    三、有关说明

    1.非教师系列人员以及不具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不办理延期退休。

    2.延长退休的年龄,非博士生导师的教授原则上延期退休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博士生导师的教授原则上延期退休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

    3.具有教授职称的管理干部,其行政职务任免按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从严掌握延期退休人员数量,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及有关学院在受理申报新主持科研项目、安排教学任务、安排研究生导师等工作时审查申报人员的年龄,充分考虑相关工作性质和周期。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