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省属高等学校、厅直管中专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确保公平就业,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工作,是落实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拓宽用人渠道、提高进人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是规范进人行为、实现公平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队伍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增强队伍活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举措。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政策规定,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覆盖全体、统一规范原则。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进人的基本制度。从2012年起,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高等学校新进人员,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二)坚持按岗招聘、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高等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与当年进人计划内,按照专业技术岗与管理岗的具体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公正公开,择优录用,公开招聘信息,公开招聘过程,公开招聘结果,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的全面监督,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三、工作程序
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按照工作需求、岗位设置和人员空缺情况,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当年进人计划,编报招聘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审定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招聘方案主要包括:
1.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
2.招聘对象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包括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阅历等),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3.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所需提交材料;
4.考试考核方式、考试科目、考试成绩计算方法与公布时间;
5.体检、考察要求;
6.招聘结果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7.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需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及高等学校的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相关媒体发布。发布时间距报名截止时间需在10个工作日以上。
招聘公告内容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一致,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2.一般应采取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报名受理时,初审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面试前,再次复审面试人员的资格条件。
4.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应聘人数,需达相应岗位招聘人数的3倍及以上,方可开考。若少于3倍人数,需核减相应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相应招聘岗位。同时允许已报考相应招聘岗位的人员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5. 对少数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一般不少于1:2。
(四)考试考核。
1.按照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工作特点,分类考试考核,择优遴选。
2.招聘考试的笔试成绩一般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公布,由应聘人员凭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查询。按招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降到最低开考比例的岗位,参加笔试人员须全部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当场通知应聘人员。
3.高等学校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确定笔试、面试成绩比例,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30%。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体检人选的面试成绩应不低于面试总分的60%,低于60%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体检。组织体检人选在指定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递补人选。
(六)考察。对体检合格人选进行考察,根据教师任职要求及其他岗位条件,重点考察师德素养、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相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可酌情进行心理测试。
(七)确定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1.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高等学校审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高等学校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各项成绩、总成绩和排名。
(八)聘用。公示无异议的,由高等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后,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组织实施
(一)根据《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确保实现“本科院校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达100%”、“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达85%”的目标,“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应优先引进教师岗位的高层次人才。
(二)新进专任教师,本科院校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科院校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与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紧缺专业新进专任教师或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新进人员,可适当放宽学位学历要求。
所有岗位除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外,高等学校应控制引进本科学历人员,原则上不再进编工勤人员。
(三)高等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高端人才团队,可简化程序,采用灵活快捷的方式直接考察招聘。
(四)高等学校新进人员公开招聘的考试考核工作,由高等学校组织实施。按照苏办发〔2011〕46号文件规定程序,保证考试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专业化和公信度。
(五)各高校应成立公开招聘工作机构,人事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具体事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五、纪律监督
(一)实行回避制度。高等学校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若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关系,应主动回避。
与高等学校校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高等学校领导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校领导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内部招聘、人情招聘、内定名单、依人画像、设置歧视性条件等。各高校要按照省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维护公开招聘工作的严肃性。
六、其它
(一)省教育厅直管中专校按照本意见执行,引进人员相关学历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直管中专校招聘编制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