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及江苏省关于工作人员福利费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校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福利费的划拨标准
学校按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40元划拨,其中划拨各分工会每人每年60元,按各单位年底人数划拨,由计财处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二条 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1、教职工特殊生活困难补助;
2、教职工集体福利;
3、其他相关支出;
4、使用对象限于我校教职工本人。
第三条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1、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因某些特殊原因引起的特殊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8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由学校支付)。
2、教职工因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引起生活困难的,可视教职工供养负担情况,给予200—500元一次性丧葬困难补助(由分工会支付)。
3、教职工患有重大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病种:癌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在住院治疗期间,可给予1000元的困难补助 (由学校支付) 。
4、教职工受伤、生病住院治疗,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等,看望购买慰问品,不超过200元(由分工会支付)。
5、残疾教职工生活补助,每年残疾人日凭残疾证发放,每人 100元(由学校支付)。
6、教职工直系亲属去逝送花圈,据实支付(由分工会支付)。
7、其他需要支付的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用。
第四条 福利费的审批办法
教职工困难补助,分工会支出的,一般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如由学校支出的由学校人事处审批。
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的支出,由学校福利费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福利费,仍由计财处单独立账,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 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切实用于教职工福利,不得挪作他用。福利费当年如有节余,可累积到下年使用。
第七条 本规定经教代会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