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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学院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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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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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及江苏省关于工作人员福利费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校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福利费的划拨标准

学校按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40元划拨,其中划拨各分工会每人每年60元,按各单位年底人数划拨,由计财处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二条  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1、教职工特殊生活困难补助;

2、教职工集体福利;

3、其他相关支出;

4、使用对象限于我校教职工本人。

第三条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1、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因某些特殊原因引起的特殊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8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由学校支付)。

2、教职工因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引起生活困难的,可视教职工供养负担情况,给予200500元一次性丧葬困难补助(由分工会支付)。

3、教职工患有重大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病种:癌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在住院治疗期间,可给予1000元的困难补助 (由学校支付)

4、教职工受伤、生病住院治疗,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等,看望购买慰问品,不超过200元(由分工会支付)。

5、残疾教职工生活补助,每年残疾人日凭残疾证发放,每人  100元(由学校支付)。

6、教职工直系亲属去逝送花圈,据实支付(由分工会支付)。

7、其他需要支付的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用。

第四条  福利费的审批办法

教职工困难补助,分工会支出的,一般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如由学校支出的由学校人事处审批。

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的支出,由学校福利费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福利费,仍由计财处单独立账,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  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切实用于教职工福利,不得挪作他用。福利费当年如有节余,可累积到下年使用。

 第七条  本规定经教代会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011执行。